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代理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代理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代理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