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代理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代理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代理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代理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代理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代理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