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 (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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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