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