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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