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