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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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