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