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