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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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