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