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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