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