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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