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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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