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