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 (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 (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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