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出的投资本金; (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出的投资本金; (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