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二十三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 (一)划入的保险资金; (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 (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