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