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 托管人、托管代理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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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