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九条
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 (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 (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