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八条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