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代理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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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