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信息、评级业务信息、检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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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