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十五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