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规收入50%的罚款,没有违规收入或者违规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规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规收入或者违规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的; (二)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三)接受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礼物或者现金馈赠,参与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组织的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的; (五)离职并受聘于曾参与评级的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评级委托方或者主承销商,未通知信用评级机构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