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监管工作。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