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监管工作。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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