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每日处1万元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监管,或者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报告、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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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