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 (二)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