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备案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信用评级机构处该评级从业人员未备案期间参与的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信用评级机构处该评级从业人员未备案期间参与的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