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未备案期间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未备案期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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