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约谈信用评级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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