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约谈信用评级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