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业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职责,对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规则。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