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报告、统计报表、违约率数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年度信用评级工作报告等资料,并对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报告、统计报表、违约率数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年度信用评级工作报告等资料,并对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