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报告、统计报表、违约率数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年度信用评级工作报告等资料,并对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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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