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现场检查程序按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相关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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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