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现场检查程序按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相关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