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四)检查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 (五)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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