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评级质量相关信息: (一)一年、三年、五年期的信用评级违约率和信用等级迁移情况; (二)任何终止或撤销信用评级的决定及原因; (三)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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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