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起草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定信用评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三)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 (四)研究制定信用评级业对外开放政策; (五)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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