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起草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定信用评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三)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 (四)研究制定信用评级业对外开放政策; (五)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起草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定信用评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三)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 (四)研究制定信用评级业对外开放政策; (五)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