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一)机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 (二)股东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股权变更信息; (三)保证评级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评级报告采用的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披露程度以反映评级可靠性为限,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妨碍创新。 以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原因和对已评级项目的影响。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