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独立性要求第三十七条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