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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