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独立性要求第三十三条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在对经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本身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独立得出信用评级结果,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