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在对经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本身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独立得出信用评级结果,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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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