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终止或者撤销评级: (一)受评经济主体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拒不提供评级所需关键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受评经济主体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受评债务融资工具不再存续的; (四)评级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终止或者撤销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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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