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可能影响评级对象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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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