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第二十八条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可能影响评级对象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