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并在签订评级协议时明确跟踪评级安排。其中,评级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每年跟踪评级一次,并及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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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