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公布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及受评经济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有效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解释; (二)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布评级结果; (三)存在多个评级结果的,多个评级结果均应当予以公布。 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信用评级机构公布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及受评经济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有效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解释; (二)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布评级结果; (三)存在多个评级结果的,多个评级结果均应当予以公布。 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