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成立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信用评级结果由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最终确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每一评级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充足且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