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当组建评级项目组。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每一评级项目投入充分的富有经验的分析资源。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历或者与评级项目相适应的知识结构,评级项目组长应当有充分的经验且至少从事信用评级业务三年以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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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