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等进行明确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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