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第十八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等进行明确规定。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