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检查和评估报告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报备。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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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