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并做好培训和测试记录。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