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并做好培训和测试记录。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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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