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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