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