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备案机构报告,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 (一)与其他信用评级机构约定,转让给其他信用评级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备案机构指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备案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管理
信用评级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备案机构报告,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 (一)与其他信用评级机构约定,转让给其他信用评级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备案机构指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备案机构的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