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备案机构报告,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 (一)与其他信用评级机构约定,转让给其他信用评级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备案机构指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备案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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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